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殡仪馆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,有效遏制殡葬行业中出现的收受、索要“红包”、礼品行为的不正之风,在社会上树立起“以民为本、干净干事、规范管理、文明服务”的行业形象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政策法规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凡殡管所、殡仪馆工作人员在办理丧葬手续、提供殡葬服务过程中,应主动拒绝收受或变相索要丧属、仵工或其他殡仪服务中介的“红包”、礼品。若出现有收受、索要“红包”、礼品行为的,经查证属实,不管数额多少,坚决从严惩处。
第三条 对于确实无法拒绝的“红包”、礼品,工作人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其缴交到馆计财室登记保管。
第四条 对收缴的红包实行专项管理,主要用于解决丧属困难、奖励举报人,不准用于干部职工的福利补贴。其使用管理情况接受主管局的检查监督。
第五条 对于登记上交的“红包”、礼品,督察室应将送“红包”人的姓名、单位、金额、时间和上交人的姓名、金额、时间等具体情况一一上墙公布,接受监督。
第六条 对于收受丧属、仵工或其它殡仪服务中介的“红包”、礼品后不按规定主动上缴的,无论什么原因,也不管数额多少,一经举报并查证属实的,属于在编职工的,第一次按规定予以效能告戒、取消当年度奖金的50%,并在职工大会上做检查,第二次除取消年度奖金(第一次被扣造成的缺口从工资中抵扣)和做检查外,给予行政处分、年度考核为不合格,对批评教育无效第三次继续违规的,给予罚款一万元,并移送纪检监察和劳动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;属于聘用职工的,第一次按规定给予取消当年度奖金的50%,并在职工大会上做检查,第二次除取消年度奖金(第一次被扣造成的缺口从工资中抵扣)和做检查外,给予停岗一年处理,停岗期间每月只领取300元的生活补助,停岗期满后如再次违反规定的,给予开除处理。
第七条 对索要丧属、仵工或其它殡仪服务中介的“红包”、礼品情形的,经举报并查证属实后,责令原物退还,并按原物价值20倍处以罚款外,属于在编职工的,第一次按规定予以行政处分、取消当年度奖金、年度考核为不合格,并在职工大会上做检查,第二次给予罚款一万元,并移送纪检监察和劳动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;属于聘用职工的,第一次按规定给予取消当年度奖金、职工大会上做检查,并停岗一年,停岗期间每月只领取300元的生活补助,停岗期满后如再次违反规定的,给予开除处理。
第八条 对因收受、索要“红包”、礼品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,由收受、索要当事人全部负责。
第九条 对党员收受、索要“红包”、礼品的,除按第六条、第七条规定进行处理外,还要予以党纪处分。
第十条 凡所、馆所属部门出现收受、索要“红包”、礼品问题的,或因监督不到位导致出现顶风违纪的,或发现收受、索要“红包”、礼品问题不制止、不纠正、不报告的,要追究该部门领导的领导责任,同时取消该部门当年度的评先评优。
第十一条 鼓励职工或丧属署名举报,对举报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并经调查属实的,将给予适当奖励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。